法規名稱: 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3月04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高高雄市原住民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本中心)場地使用功能,增進原住民福利,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

  本中心場地區分使用規定如左:
  一、大禮堂: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交誼活動等使
      用。
  二、教室: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教育研習、訓練、講習、諮詢
      服務等使用。
  三、陳列堂:供原住民文物陳列展覽使用。
  四、住宿部:供原住民及其眷屬等臨時住宿使用。
  五、地下室停車場:供原住民團體或附近里鄰舉辦集會、文康、聯誼等
      活動停車使用。

  使用大禮堂、教室場地者,應於使用五日前填具申請書,經主管機關核
  准,其活動內容依法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者,應俟核准後始得使
  用。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核准使用,已核准者應停止其使用:
  一、違背政府法令者。
  二、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三、表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性質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有損建築或設備,經勘驗不宜繼續使用者。
  五、從事私人團體或個人利益活動,缺乏社教意義者。

  使用本中心建築、設備應注意維護,如有毀損應予賠償,場地之佈置事
  先應徵得本中心人員同意。

  申請住宿人員應經登記並按日繳納清潔維護管理費,其收費標準由本府
  送市議會審議之,調整時亦同。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