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客家文化事務基金會設置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所有條文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融合客家族群及推展客家傳統文化活動
  ,設置家文化事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會為財團法人,其設置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客家事務委員會。

  本基金會之基金以新臺幣三千萬元為目標,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

  本基金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機關之捐贈。
  二、國內外公司、團體或個人之捐贈。
  三、基金孳息及孳息運用之收入。
  四、其他收入。

  本基金會業務範圍如下:
  一、推展客家語言促進族群融合。
  二、舉辦各類客家傳統文化活動。
  三、從事本市客家族群之田野調查。
  四、獎助從事客家文獻蒐集整理。
  五、獎助客家學研究。
  六、獎勵客家藝文、歌謠創作及通俗讀物之編纂。
  七、獎勵客家專題節目之製作。
  八、受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務。
  九、其他推展客家文化之事務。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由
  董事互選之;設監事會,置監事三人至七人,其中ㄧ人為常務監事,由
  監事互選之。

  董事、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客籍團體代表、藝文界代表、學界代表
  、社會公正人士、政府有關機關代表提請市長遴聘之;其客籍董事、監
  事名額分別不得少於董事、監事總名額之三分之二。董事、監事之任期
  為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董事、監事因辭職、死亡、代表該機關之職務變更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
  時,應予解聘;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提請市長補聘之,其任期以補
  足原任期為止。

  董事會之職掌如下:
  一、作方針之核定。
  二、重大計劃及獎助之核定。
  三、基金募集、基金孳息及不動產管理與運用。
  四、預算之審核。
  五、重要規章訂定及修正。
  六、重要人事之任免。
  七、其他。
  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會後並將董事會紀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必
  要時得由主管機關或董事總名額二分之ㄧ以上之請求召開臨時會議。

  監事會職掌如下:
  一、基金、存款之稽核。
  二、財務狀況之監督。
  三、決算之審核。

  董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基金會置執行長一人,承辦經常性業務;秘書一人,協助推動經常性業
  務;並得設工作小組,聘任幹事若干人。執行長之聘任,由董事長提名
  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秘書及幹事由執行長報請董事長同意後聘任之
  。

  本基金會組織編制,由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之。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之會計年度一致。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二、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將工作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事會審核後,
      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依本自治條例及有關法令訂定之。

  本基金會因情事變更,不能達到本自治條例之目的時,得解散之;解散
  後依法清算,其賸餘財產及權益歸屬於本府。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