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公立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靈(納)骨堂(塔)收費標準表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4月18日

所有條文

┌─────────────────────────┬────┐
│高雄市公立殯儀館火葬場公墓靈 (納) 骨堂 (塔) 收費標│非設籍本│
│準表                                              │市者    │
├─┬───┬─┬─┬───┬───────────┼────┤
│區│使  用│單│數│金額 (│                      │金額 (新│
│  │      │  │  │新臺幣│備                  註│        │
│分│項  目│位│量│)     │                      │臺幣)   │
├─┼───┼─┼─┼───┼───────────┼────┤
│殯│車輛運│次│一│一、二│一、運屍 (棺) 以十公里│一、八0│
│儀│屍 (市│  │  │00元│    為基數,其超過十公│00元  │
│館│區)   │  │  │      │    里者,每公里運屍加│        │
│  ├───┼─┼─┼───┤    收二十五元,運棺加├────┤
│  │車輛運│次│一│一、五│    收三十元。        │二、二五│
│  │屍 (市│  │  │00元│二、屍體冷藏期間超過十│0元    │
│  │外)   │  │  │      │    五日,停柩室使用超│        │
│  ├───┼─┼─┼───┤    過十日,其超過日數├────┤
│  │車輛運│次│一│一、八│    加倍收費。        │二、七0│
│  │棺 (市│  │  │00元│三、化粧入殮室每次以二│0元    │
│  │區)   │  │  │      │    小時為限,其超過者│        │
│  ├───┼─┼─┼───┤    每小時三00元計收├────┤
│  │車輛運│次│一│二、三│    。                │三、四五│
│  │棺 (市│  │  │00元│四、使用各種奠禮堂及冷│0元    │
│  │外)   │  │  │      │    氣機每場均以三小時│        │
│  ├───┼─┼─┼───┤    為限,如須繼續使用├────┤
│  │屍體次│日│一│四五0│    ,應於繳納規費後使│六七五元│
│  │藏    │  │  │元    │    用。              │        │
│  ├───┼─┼─┼───┤五、設籍本市三民區本元├────┤
│  │停柩 (│日│一│五00│    里、本館里、本和里│七五0元│
│  │棺) 室│  │  │元    │    、鼎金里、鼎西里及│        │
│  ├───┼─┼─┼───┤    高雄縣鳥松鄉大華村├────┤
│  │化粧入│次│一│六00│    者,免費使用上開表│九00元│
│  │殮室  │  │  │元    │    列設施。設籍本市三│        │
│  ├───┼─┼─┼───┤    民區本武里、寶珠里├────┤
│  │特種奠│場│一│六、八│    、本文里、灣利里、│一0、二│
│  │禮堂  │  │  │00元│    灣勝里、灣子里、灣│00元  │
│  ├───┼─┼─┼───┤    愛里、鼎泰里、鼎中├────┤
│  │甲種奠│場│一│四、五│    里、鼎強里、鼎力里│六、七五│
│  │禮堂  │  │  │00元│    、鼎盛里等十二里者│0元    │
│  ├───┼─┼─┼───┤    ,使用上開表列設施├────┤
│  │乙種奠│場│一│二、三│    減半收費。上述免費│三、四五│
│  │禮堂  │  │  │00元│    及減半收費,使用冷│0元    │
│  ├───┼─┼─┼───┤    凍室超過十五日,停├────┤
│  │丙種奠│場│一│一、八│    柩室超過十日,其超│二、七0│
│  │禮堂  │  │  │00元│    過日數比照一般市民│0元    │
│  ├───┼─┼─┼───┤    加倍收費。        ├────┤
│  │丁種奠│場│一│一、二│六、非設籍本市者,使用│一、八0│
│  │禮堂  │  │  │00元│    上開表列設施加收百│0元    │
│  ├─┬─┼─┼─┼───┤    分之五十規費。    ├────┤
│  │禮│特│場│一│二、七│七、自本所領屍人殮至火│四、0五│
│  │  │種│  │  │00元│    化,七十二小時內處│0元    │
│  │  ├─┤  ├─┼───┤    理完畢者,使用冷凍├────┤
│  │堂│甲│  │一│二、三│    室,停柩室減半收費│三、四五│
│  │  │種│  │  │00元│    。                │0元    │
│  │  ├─┤  ├─┼───┤                      ├────┤
│  │冷│乙│  │一│一、八│                      │二、七0│
│  │  │種│  │  │00元│                      │0元    │
│  │  ├─┤  ├─┼───┤                      ├────┤
│  │氣│丙│  │一│一、四│                      │二、一0│
│  │  │種│  │  │00元│                      │0元    │
├─┼─┼─┼─┼─┼───┼───────────┼────┤
│服│家│甲│日│一│六00│一、休息室使用時間,  │六00元│
│務│屬│種│  │  │元    │    自每日中午十二時  │        │
│中│休├─┤  ├─┼───┤    起算,至翌日中午  ├────┤
│心│息│乙│  │一│四五0│    十二時止。        │四五0元│
│設│室│種│  │  │元    │二、使用會議室每次以  │        │
│施│  ├─┤  ├─┼───┤    四小時為限,如須  ├────┤
│  │  │丙│  │一│三00│    繼續使用,應於繳  │三00元│
│  │  │種│  │  │元    │    納規費後使用。    │        │
│  ├─┼─┼─┼─┼───┤三、每日開放使用時間  ├────┤
│  │家│甲│次│一│五00│    自上午八時起至下  │五00元│
│  │屬│種│  │  │元    │    午五時止。        │        │
│  │會├─┤  ├─┼───┤                      ├────┤
│  │議│乙│  │一│二00│                      │二00元│
│  │室│種│  │  │元    │                      │        │
├─┼─┴─┼─┼─┼───┼───────────┼────┤
│火│火葬爐│具│一│八、0│一、臨時寄柩以二日為限│八、00│
│葬│ (含撿│  │  │00元│    。                │0元    │
│場│骨封罈│  │  │      │二、暫寄靈骨 (神位) 以│        │
│  │)     │  │  │      │    三日為限。        │        │
│  ├───┼─┼─┼───┤三、設籍本市者,免費使├────┤
│  │臨時寄│日│一│四五0│    用火化爐。        │四五0元│
│  │棺室  │  │  │元    │四、設籍本市三民區本元│        │
│  ├───┼─┼─┼───┤    里、本館里、本和里├────┤
│  │神主牌│日│一│一00│    、鼎金里、鼎西里及│一00元│
│  │位寄放│  │  │元    │    高雄縣鳥松鄉大華村│        │
│  │室    │  │  │      │    者,免費使用上開表│        │
│  ├───┼─┼─┼───┤    列設施。          ├────┤
│  │暫寄靈│日│一│三00│五、設籍本市三民區本武│三00元│
│  │骨 (神│  │  │元    │    里、寶珠里、本文里│        │
│  │位)   │  │  │      │    、灣利里、灣勝里、│        │
│  │      │  │  │      │    灣子里、灣愛里、鼎│        │
│  │      │  │  │      │    泰里、鼎中里、鼎強│        │
│  │      │  │  │      │    里、鼎力里、鼎盛里│        │
│  │      │  │  │      │    等十二里者,使用臨│        │
│  │      │  │  │      │    時寄棺室、神主牌位│        │
│  │      │  │  │      │    寄放室、暫寄靈骨 (│        │
│  │      │  │  │      │    神位) 減半收費。  │        │
├─┼───┼─┼─┼───┼───────────┼────┤
│公│二坪墓│平│六│三0、│一、檢骨、洗骨之骨骸及│四五、0│
│墓│基    │方│‧│000│    火化骨灰限制使用二│00元  │
│  │      │公│六│元    │    坪墓基,不得使用三│        │
│  │      │尺│  │      │    、四坪墓基。      │        │
│  ├───┼─┼─┼───┤二、設籍本市旗津區者,├────┤
│  │三坪墓│平│九│六0、│    使用旗津公墓減半收│九0、0│
│  │基    │方│‧│000│    費。              │00元  │
│  │      │公│九│元    │三、非設籍本市者,使用│        │
│  │      │尺│  │      │    本市公墓加收百分之│        │
│  ├───┼─┼─┼───┤    五十規費,設籍高雄├────┤
│  │四坪墓│平│十│九0、│    縣燕巢鄉者,使用深│一三五、│
│  │基    │方│三│000│    水山公墓比照本市市│000元│
│  │      │公│‧│元    │    民收費。          │        │
│  │      │尺│二│      │                      │        │
├─┼───┼─┼─┼───┼───────────┼────┤
│靈│地下室│位│一│一二、│一、因實施公墓公園化之│二四、0│
│︵│      │次│  │000│    遷墓骨骸得免費使用│00元  │
│納│      │  │  │元    │    ,但其供俸位置應由│        │
│︶├───┼─┼─┼───┤    管理機關指定。    ├────┤
│骨│一層 (│位│一│二四、│二、設籍本市者,依上開│四八、0│
│堂│樓)   │次│  │000│    表列金額收費,非設│00元  │
│︵│      │  │  │元    │    籍本市者加倍收費。│        │
│塔├───┼─┼─┼───┤三、進放骨甕 (生骨) 者├────┤
│︶│二層 (│位│一│二一、│    ,除依第二項收費外│四二、0│
│  │樓)   │次│  │000│    ,一律按表列金額再│00元  │
│  │      │  │  │元    │    加收百分之五十規費│        │
│  ├───┼─┼─┼───┤    。                ├────┤
│  │三層 (│位│一│一八、│                      │三六、0│
│  │樓)   │次│  │000│                      │00元  │
│  │      │  │  │元    │                      │        │
│  ├───┼─┼─┼───┤                      ├────┤
│  │四層 (│位│一│一五、│                      │三0、0│
│  │樓)   │次│  │000│                      │00元  │
│  │      │  │  │元    │                      │        │
│  ├───┼─┼─┼───┤                      ├────┤
│  │五層 (│位│一│一二、│                      │二四、0│
│  │樓)   │次│  │000│                      │00元  │
│  │      │  │  │元    │                      │        │
│  ├───┼─┼─┼───┤                      ├────┤
│  │六層 (│位│一│九、0│                      │一八、0│
│  │樓)   │次│  │00元│                      │00元  │
│  ├───┼─┼─┼───┤                      ├────┤
│  │七層 (│位│一│六、0│                      │一二、0│
│  │樓)   │次│  │00元│                      │00元  │
└─┴───┴─┴─┴───┴───────────┴────┘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殯葬管理所
                        高雄市三民區本館路六00巷二0號
                                  第一組: (0七) 三八一六三一九
                                           (0七) 三八一六三一六
                        服務電話:第二組: (0七) 三八一一五九二
                                  第三組: (0七) 三八一七七九七
                                  傳  真: (0七) 三八九七九一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