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收入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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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收納保管,並按
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較為便利者。
前項各款收入,於上午十二時以前收受者,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於上
午十二時以後收受者,應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解繳市庫各該機關保管款
專戶,並至遲於五日內解繳市庫存款戶,不得移用或挪用。
有特殊情形者,其保管期限,得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敘明事實,報
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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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代理銀行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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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存款之分類如下:
一、市庫存款:指各機關之收入,除依法應歸入特種基金或專戶存款以
外之存款。
二、特種基金專戶存款:指依法令或契約所定,收入時即繳存或依預算
自市庫存款撥入,供特定用途之存款。
三、保管款專戶存款:指零用金、退款週轉金、代收代付或暫行保管以
待劃撥或退還之存款。
四、其公款之專戶存款:指非前述各款所列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
公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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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存款,由主管機關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市庫存款戶存管。
特種基金專戶存款及保管款專戶存款,由各機關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各
該存款戶,分別存管,依法收支。
前項各種專戶存管款項,未納入集中支付者,主管機關得視庫款實際需
要,徵詢各該主管機關意見後,統一調度運用,其專戶原有計息者,應
依原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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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收入,除本自治條例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均應由繳款人向
市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之金融機構繳納,並歸入市庫存款戶,必要
時並得由市庫代理銀行或其委託代收機構派員駐在收入機關經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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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庫代理銀行應將代收之各項收入,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及機關別列收
庫帳,並按日分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本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應就代收之各項收入細目,按日列表連同收入憑證報核聯
送收入機關。每月應對帳一次,並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於次月十日以
前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各收入機關應按月就其收入項目與數額,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送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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