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之處理
|
各機關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依法令規定或因事實
錯誤,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由原收入機關查核
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函送財政局簽發市庫收入退還書退還原收入機關
,轉退還原繳款人,並在原收入科目沖減之:
一、稅捐之退還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辦理。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收入機關自行依核定退款週轉金辦理收入退
還者。
前項退款週轉金得由市庫核撥,並自行保管,其保管方式準用零用金保
管規定辦理。
市庫收入退還書之印鑑卡應送市庫代理銀行,以備查對,更換時亦同。
|
前條應退款項,除稅捐外,於一定額度內,經原收入機關查核無誤後,
得於零用金項下自行核退。
前項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
市庫辦理退款手續後,於市庫收入退還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送
收入機關收執,第二聯送收入機關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第三聯截
留登帳。
|
依第六條規定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者,於未解
繳市庫前,應由其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已繳入市庫者,應依前三條
規定辦理。
前項於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自行核
退之款項,應列入會計報告。
|
由市庫支付之預算歲出款、預付款及墊付款,依法令規定或因支用減少
或已無預算墊付必要,應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
庫支出收回書,由繳款人持向市庫繳回。
|
市庫收受前條繳回之款項,經核與市庫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於
市庫支出收回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原
支用機關,第三聯截留登帳。市庫應將支出收回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
,作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
依第十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用機關
,逕向領款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
市庫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
原領款人支領之款項如須繳回者,雖未經支用機關填發市庫支出收回書
,亦得逕將應繳回之款,以書面載明繳回款金額、原支用機關名稱、支
領年月日及用途,送交市庫核收,由市庫代填市庫支出收回書列收庫帳
。
前項繳回款項,其所屬年度及預算科目等如有不明,致市庫無法代填市
庫支出收回書時,得先以暫收款科目代填繳款書,列收庫帳,並通知原
支用機關補填市庫支出收回書,沖正庫帳。
|
收入之退還應以原收入科目退還之;支出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沖回原
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依規定以其他收入-什項收
入或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目,繳還市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