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編章節條文

第四章   收入退還及支出收回之處理
  各機關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依法令規定或因事實
  錯誤,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由原收入機關查核
  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函送財政局簽發市庫收入退還書退還原收入機關
  ,轉退還原繳款人,並在原收入科目沖減之:
  一、稅捐之退還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辦理。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收入機關自行依核定退款週轉金辦理收入退
      還者。
  前項退款週轉金得由市庫核撥,並自行保管,其保管方式準用零用金保
  管規定辦理。
  市庫收入退還書之印鑑卡應送市庫代理銀行,以備查對,更換時亦同。

  前條應退款項,除稅捐外,於一定額度內,經原收入機關查核無誤後,
  得於零用金項下自行核退。
  前項額度,由主管機關核定之。

  市庫辦理退款手續後,於市庫收入退還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送
  收入機關收執,第二聯送收入機關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第三聯截
  留登帳。

  依第六條規定自行收納彙繳之款項,收入機關發現應予退還者,於未解
  繳市庫前,應由其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已繳入市庫者,應依前三條
  規定辦理。
  前項於自行收納款內逕行退還及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之一自行核
  退之款項,應列入會計報告。

  由市庫支付之預算歲出款、預付款及墊付款,依法令規定或因支用減少
  或已無預算墊付必要,應收回一部分或全部者,應由原支用機關填具市
  庫支出收回書,由繳款人持向市庫繳回。

  市庫收受前條繳回之款項,經核與市庫支出收回書所列金額相符後,於
  市庫支出收回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交繳款人收執,第二聯送原
  支用機關,第三聯截留登帳。市庫應將支出收回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
  ,作為原支付數之沖減。

  依第十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用機關
  ,逕向領款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
  市庫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

  原領款人支領之款項如須繳回者,雖未經支用機關填發市庫支出收回書
  ,亦得逕將應繳回之款,以書面載明繳回款金額、原支用機關名稱、支
  領年月日及用途,送交市庫核收,由市庫代填市庫支出收回書列收庫帳
  。
  前項繳回款項,其所屬年度及預算科目等如有不明,致市庫無法代填市
  庫支出收回書時,得先以暫收款科目代填繳款書,列收庫帳,並通知原
  支用機關補填市庫支出收回書,沖正庫帳。

  收入之退還應以原收入科目退還之;支出收回屬於當年度者,應沖回原
  支付科目;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依規定以其他收入-什項收
  入或收回以前年度歲出款科目,繳還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