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庫代理銀行應將代收之各項收入,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及機關別列收 庫帳,並按日分報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本府主計處(以下 簡稱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應就代收之各項收入細目,按日列表連同收入憑證報核聯 送收入機關。每月應對帳一次,並按總預算來源別科目,於次月十日以 前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計機關。 各收入機關應按月就其收入項目與數額,於次月十日以前列表送財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