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料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之支付得
  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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