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料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之支付得 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