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關於市庫存款戶之支付,應按期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
  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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