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繳入市庫存款戶之收入款項,經原收入機關依法令規定或因事實
錯誤,應退還部分或全部者,除有下列情形者外,應由原收入機關查核
後,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函送財政局簽發市庫收入退還書退還原收入機關
,轉退還原繳款人,並在原收入科目沖減之:
一、稅捐之退還由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依法辦理。
二、經主管機關核准,授權收入機關自行依核定退款週轉金辦理收入退
還者。
前項退款週轉金得由市庫核撥,並自行保管,其保管方式準用零用金保
管規定辦理。
市庫收入退還書之印鑑卡應送市庫代理銀行,以備查對,更換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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