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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二條
市庫辦理退款手續後,於市庫收入退還書各聯加蓋收付章,將第一聯送 收入機關收執,第二聯送收入機關隨同會計報告送審計機關,第三聯截 留登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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