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第十六條規定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其支出收回,應由各該支用機關 ,逕向領款人收回,並列入會計報告。 前項自行保管支用之款項,於年度終了有賸餘時,應由該支用機關填具 市庫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款一併繳還市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