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原領款人支領之款項如須繳回者,雖未經支用機關填發市庫支出收回書
  ,亦得逕將應繳回之款,以書面載明繳回款金額、原支用機關名稱、支
  領年月日及用途,送交市庫核收,由市庫代填市庫支出收回書列收庫帳
  。
  前項繳回款項,其所屬年度及預算科目等如有不明,致市庫無法代填市
  庫支出收回書時,得先以暫收款科目代填繳款書,列收庫帳,並通知原
  支用機關補填市庫支出收回書,沖正庫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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