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及市庫代理銀行,對於本府財產契據與有關債權、債務之重要
  契約及票據、證券,應分類編號,詳明記載,妥為保管,如有必要,應
  抄錄副本或攝製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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