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市庫代理銀行應以主管機關所指定之總(分)行為總庫,其他分行或分
  支機構為支庫;在未設立分支機構之地區,經主管機關同意,得轉委其
  他銀行代理支庫,並得委託其他金融機構代收稅款及其他收入。
  前項委託應訂定委託契約,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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