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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各機關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契據等保管事 務,除法律、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或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外,均應由 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不得自行辦理或委由其他金融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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