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收納保管,並按 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較為便利者。 前項各款收入,於上午十二時以前收受者,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於上 午十二時以後收受者,應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解繳市庫各該機關保管款 專戶,並至遲於五日內解繳市庫存款戶,不得移用或挪用。 有特殊情形者,其保管期限,得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敘明事實,報 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