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對於下列各種收入,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自行收納保管,並按
  規定期間,彙解市庫:
  一、零星收入。
  二、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較為便利者。
  前項各款收入,於上午十二時以前收受者,應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於上
  午十二時以後收受者,應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解繳市庫各該機關保管款
  專戶,並至遲於五日內解繳市庫存款戶,不得移用或挪用。
  有特殊情形者,其保管期限,得由收入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敘明事實,報
  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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