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稅之代徵人如下: 一、電影、戲劇、歌唱、舞蹈、魔術、夜總會、馬戲、高爾夫球、音樂 演奏、技藝表演、競技比賽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出售票卷 或收取代價之營業人或舉辦人。 二、軍政機關、學校、團體、公私事業及其他組織或其福利社、聯誼社 、招待所、俱樂部等,如有出售門票或收取代價主辦娛樂時,其經 營人或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