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6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規定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五,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
  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各種表
      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一。
  五、舞廳或舞場,課徵百分之二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二.五。
  七、機動遊藝、機動遊艇、電動玩具、電子遊戲機、網路電腦遊戲、卡
      拉OK、 KTV、 MTV、電動彈珠臺、抓娃娃機,課徵百分之五。
  八、前款以外之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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