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因投資開闢新河道、新道路或新溝渠而欲取得舊水道、河川浮覆
  地或舊道路、溝渠廢置地或未登記地之所有權者,應於施工前將計畫書
  ,送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准;已投資施工而浮覆或廢置者,應敘明
  投資施工詳細經過,送由主管機關轉報行政院核准登記為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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