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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查明產權無糾紛,始得辦理。受贈財產,除因 使用維護所需之費用外,如需再增加負擔者,得不受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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