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接受贈與財產,應先報經本府核准,如贈與附有條件時,並應擬
  訂合約一併報核。
  贈與物為不動產時,應洽商贈與人書立贈與書,檢齊有關產權憑證、圖
  說、書件,連同不動產移交受贈機關接管,並會同辦理所有權移轉及管
  理機關登記後,報本府備查。
  受贈機關取得所有權後,應即評估價值,依第十四條規定列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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