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使用或該機關奉令裁撤、遷
  建、裁併或其他原因而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
  主管機關接管處理。其因機關改組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使用者,應辦理
  管理機關變更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