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經管之公用財產,如全部或部分不需使用或該機關奉令裁撤、遷 建、裁併或其他原因而無保留公用必要者,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 主管機關接管處理。其因機關改組移交新成立機關接管使用者,應辦理 管理機關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