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得撥供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用或公共用。但有下情形之一
  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
  三、不合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使用分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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