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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條
各機關押租房地時,其押金總額應低於房地價值減除預計土地增值稅後 之餘額,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登記予押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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