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出租時,其租賃契約應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無條件
終止契約:
一、因政府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依法變更使用。
二、政府實施國家政策或都市計畫必須收回。
三、承租人違反租約約定或未按核准計畫及年限使用。
四、因開發、利用或重行修建,有收回必要。
五、經政府核定出售或列入出售範圍。
六、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或違反法令使用。
七、承租人死亡無法定繼承人。
八、承租人積欠租金,超過法定限額。
九、承租人出售在租地上所建房屋,未依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辦理
。
十、出租房屋因可歸責於承租人事由致焚燬。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得予終止租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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