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市有土地流失、坍沒時,管理機關應派員實地查勘,並申請地政機關複
  丈、複查後,檢具複丈、複查結果,報經本府核轉審計機關審核後,依
  法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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