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用不動產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房屋及建築用地,以主管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山林地、未開闢河川地、保護區內林地、產業道路及水土保持有關
土地,以本府經濟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三、重劃區抵費地、照價收買土地、區段徵收取得之標(讓)售土地、
農業區內土地及農業區外之出租耕地,以本府地政處為管理機關。
四、社會福利基金購置、建造之房地,以本府社會局為管理機關;國民
住宅基金購置、建造之房地以本府都市發展局為管理機關。
五、其他尚未區分管理機關之不動產,視其性質,由本府指定適當機關
管理之。
前項財產需要變更用途時,應按變更用途性質移歸有關機關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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