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七十五年度公共建設土地債券發行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應搭發之本債券,按每一徵收計畫,每戶應發給之地
  價總額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依左列規定搭發之:
  一、二十萬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
  二、超過二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十。
  三、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六十萬元至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四十。
  六、超過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搭發債券未達最低票面額一千元以下部分,發給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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