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公共設施用地應搭發之本債券,按每一徵收計畫,每戶應發給之地
價總額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後,依左列規定搭發之:
一、三十萬元以下者。全部發給現金。
二、超過三十萬元至四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十。
三、超過四十萬元至五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二十。
四、超過五十萬元至六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三十。
五、超過六十萬元至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四十。
六、超過七十萬元者,就其超過額搭發百分之五十。
前項應搭發債券未達最低票面額一千元部份,發給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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