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捷運建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條文關聯

  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及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由本
  市分攤預算額度部分,於公務預算無法編列時,得由本基金向金融機構
  舉借或發行公債支應,其利息由公務預算於以後年度撥充之。
  前項舉借或發行公債未償還餘額,高雄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不得超過新
  臺幣二百四十億元;臺鐵捷運化-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計畫不得超過新
  臺幣一百億元。
  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之中央政府補助款或其他政府分攤款,未能依工程進
  度及時撥款時,得經本市議會審議後,由本府財政局暫以短期融資墊支
  ,並於補助款或分攤款到位後立即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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