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教育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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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教育健全發展,提昇教育經費運用
  績效,依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高雄市教育發展基
  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收支保管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以本府教育局為
  主管機關,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本府所屬教育行政機關與各級學校等為
  管理機關,應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依預算程序編列撥充款。
  二、中央各機關教育經費補助收入。
  三、學雜費及保育費收入。
  四、推廣教育收入。
  五、建教合作收入。
  六、場地設備管理收入。
  七、場租門票收入。
  八、捐贈收入。
  九、孳息收入。
  十、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收入以行政院核定本府教育經費基本需求扣除學雜費及保育
  費收入為限。但得視前項第三款至第十款自籌財源收入情形,酌予增撥
  。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教育行政支出。
  二、教育訓練支出。
  三、教學支出。
  四、教育活動支出。
  五、研究發展支出。
  六、推廣教育支出。
  七、建教合作支出。
  八、補助、捐助、濟助及獎勵支出。
  九、增置、擴充及改良資產與設備支出。
  十、其他與教育有關支出。
  前項支出含所屬教職員工退休撫卹金、公教人員各項補助、福利互助金
  等相關經費。

  本基金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會計事務處理及決算之編造,悉依預算法、
  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歸屬本府。

  本自治條例施行前,其原經核定應納入本基金之預算,自本自治條例施
  行之日起,得循最近年度之預算程序編列本基金。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