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依高雄市政府財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制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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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政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所),置經理,承財政局局
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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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下列二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業務組:各項動產之質借、管理、逾期質物之標售及營運資金之調
節等事項。
二、總務組:研考、印信、文書、檔案、庶務、出納及不屬於業務組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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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組長、主任、組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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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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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辦理人員管理業務,由高雄市政府人事處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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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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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營運狀況如無繼續存在必要時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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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財政局層報
高雄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財政局備查並副知高雄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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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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