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產業轉型、促進在地投資及獎勵民間參與重大公共建設,設置獎
勵民間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制定本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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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為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以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財政局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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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本府循預算程序撥入之款項。
二、本基金孳息收入。
三、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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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最近一年內於本市新增投資金額新臺幣三千萬元
或增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三十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
一、本府核定之策略性產業。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投資於本市之公共建設。
三、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於本市更新地區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之
都市更新事業。
四、其他產業辦理升級。
經經濟部核准並於本市設立企業營運總部或研發中心者,不受前項限制
。
前二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本市房地租金、新進勞工薪資及勞工
職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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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開發或進駐本市多功能經貿園區、航空貨運園區、遊艇產業專區
或駁二藝術特區之產業,申請本自治條例之獎勵者,不受前條第一項之
限制。
前項情形,以經審定為從事第六條之產業,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限
:
一、投資、開發或進駐多功能經貿園區或航空貨運園區者,應取得園區
內土地出租人同意依(比)照政府機關(構)經行政院核定之相關
開發計畫租金優惠。
二、投資、開發或進駐遊艇產業專區或駁二藝術特區者,應經本府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認定。
第一項獎勵項目為融資利息、承租園區、專區、特區房地租金、自購(
建)園區、專區、特區房屋之房屋稅繳納稅額、新進勞工薪資及勞工職
業訓練費用之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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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獎勵產業類別如下:
一、多功能經貿園區:
(一)物流業。
(二)數位內容業。
(三)運動休閒服務業。
(四)觀光及醫療服務業。
(五)研發服務業。
(六)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
(七)資訊軟體產業。
(八)電子電信研發業。
(九)遊艇產業。
(十)綠色能源產業。
(十一)會展產業。
(十二)生物科技業。
(十三)文化創意產業。
(十四)綠建築產業。
二、航空貨運園區:航空貨運業。
三、遊艇產業專區:遊艇及其關聯產業。
四、駁二藝術特區:文化創意產業及經本府文化局核定之相關投資產業
。
前項各產業不得牴觸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管制。
第一項產業類別內容由本府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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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已依其他法令申獲本府預算相同獎勵項目之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
本自治條例之獎勵。
為審議獎勵額度、期間及審定產業類別、新進勞工資格等事項,應設高
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審議會;其組織及審議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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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第五條及第六條獎勵事項。
二、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支出。
三、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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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應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並設立專戶儲存、循環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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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有關年度預算之編製、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悉
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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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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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餘存權益應解繳本府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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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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