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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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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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一切經費暨其他款項(以下簡稱費款),除依規定得自行保管,依
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集中支付,由高雄市
集中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根據各機關簽具之付款憑單簽開高雄
市市庫支票(以下簡稱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
之各機關。
本要點之規定,於高雄市議會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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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為配合電腦作業,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
編訂支用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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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機關費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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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由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及主辦會計人員(
以下簡稱簽證人員)負責為合法支用之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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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簽證人員印鑑,應於啟用前檢具印鑑卡一式二份,函送支付處,以備
驗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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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簽證人員印鑑更換或遺失,應由原送印鑑機關備函檢附新印鑑卡二份
,敘明更換或遺失原因,並註明新(舊)印鑑啟(停)用日期,送支
付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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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追加預算及特別預算經核定後,主計處應通知
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財政局、支付處及各該機
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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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工作計畫別及機關別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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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經常支出分配預算,如未能於年度開始前十日核定,支付處得
暫按當年度經常門預算數十二分之一範圍內先行辦理支付,俟歲出分
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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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相互委辦之經費,應由各該機關編製歲出分配預算或其他款項
餘額移轉憑單,送支付處,以憑辦理費款餘額之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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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費款支付時,應編製付款憑單並依下列規定完成內部審核及
簽證手續後,送支付處辦理:
(一)各項費款之支付,應合於預算法及其有關規定,並應依核定分
配預算及其用途與條件辦理,其他款項應有支付法案之依據。
(二)付款憑單各欄必須詳細查填,受款人姓名(名稱)、金額應端
正書寫,並與原始憑證相符。
(三)付款憑單金額之大寫、小寫、細數、總數與其附件之金額均應
相符,除受款人姓名(名稱)及金額不得塗改外,如有更改,
應加蓋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
(四)受款人領取市庫支票方式及應否劃線或加蓋「禁止背書轉讓」
,應分別勾註。
(五)市庫支票如係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者,
均應另填領取市庫支票憑證交受款人或指定人員。該領取市庫
支票憑證印章應與付款憑單原留印鑑相符。
(六)以每筆費款填列一單為原則,凡單一用途而分在數個工作計畫
支付者,得併開一單,另附各科目支出清單;凡單一用途同一
工作計畫有數個受款人時亦得併開一單,另附受款人清單。
(七)付款憑單預算科目,應按總預算內所列各該機關歲出預算之工
作計畫科目填列。支出用途欄應填列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
註支出之實際用途。
(八)零用金之撥還應於支出用途欄填列「撥還零用金」,第一級用
途別科目並加註於科目清單。
前項付款憑單應使用支付處統一印製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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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由簽證人員填具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
轉帳。
前項轉帳憑單如同一案而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憑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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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憑單應依下列規定審核其內容:
(一)轉帳憑單各欄應詳細填列,除金額不得塗改外,如有更正,應
加蓋主辦會計人員簽證印鑑章。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分別併列一
筆。
(三)轉帳收方及付方各筆細數之總額應與合計數相符。
(四)轉帳事由應摘要記入,如有附件,應將附件名稱及件數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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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簽證人員編製付款憑單,對應履行支付責任之費款,應在歲
出分配預算餘額內辦理,未到期之月份,其分配預算數不得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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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付款憑單送達支付處後發現受款人或金額錯誤時,應立即通知支付
處將憑單作廢退回,如未及時通知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由簽證
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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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支用機關簽妥之付款憑單,在未送達支付處以前喪失,應迅即通知
支付處掛失止付,並以書面聲明作廢。補簽付款憑單,應另編憑單
號碼,同時加蓋「補發」戳記及由簽證人員在補發處加蓋印鑑章,
以資識別,如支用機關未即時通知掛失止付,其已辦理支付者,應
由原支用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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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指定領取支票人員喪失領取市庫支票憑證,應迅
即通知支付處掛失止付,經查明尚未支付時,由受款人或支用機關
指定之領取市庫支票人員以書面聲明作廢,並洽由原支用機關補發
「領取市庫支票憑證」,應加蓋「補發」戳記及由簽證人在補發處
加蓋印鑑章,以資識別。如未即時辦理止付手續,致遭受損失時,
其責任由喪失者自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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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支付處支付費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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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市庫支票印鑑之啟用或更換應依高雄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第十一點
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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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支付處收到核定之各機關歲出分配預算後,應按機關別及科目別建
檔。其他專案支付之款項應依法令或其收入繳款書建檔,以作為辦
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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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支付處收到各機關之付款或轉帳憑單經分別編號後應驗對印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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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付款或轉帳憑單經審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填具退回理由單退
還原支用機關。或通知補正,並轉入異常憑單檔:
(一)未經簽證人員簽證或簽證人員印鑑不全、不符或模糊不清者
。
(二)分配預算餘額不足者。
(三)聯數不足或附件不全者。
(四)受款人姓名(名稱)、金額塗改者。
(五)受款人及金額以外各項漏列、錯誤或更正未經簽證人員蓋章
負責者。
(六)已逾支付或轉帳期限者。
(七)細數之和與總數不符者。
(八)轉帳收付兩方不符者。
(九)未於付款憑單內勾明付款方式者。
(十)支用機關電話或書面通知退回者。
(十一)大寫與小寫金額不符者。
(十二)其他原因(應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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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付款或轉帳憑單經逐項審核無誤後,應即輸入電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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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簽開市庫支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付款憑單領取支票方式-候領、郵寄、存帳之優先順序
將憑單編號、支用機關代號、受款人(名稱)、金額、領取
支票方式及特別記載事項等一併輸入電腦處理。
(二)市庫支票票面金額及受款人姓名(名稱)不得塗改,大小寫
金額應相符。
(三)市庫支票經受款人指定存入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或受款人為政
府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其收受款項依規定須存放公庫者,
應於票面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簽發各
機關代領轉發各項費款之市庫支票得免劃平行線,但應加蓋
「禁止背書轉讓」戳記。
(四)郵寄市庫支票一律應予加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書轉讓
」戳記。但簽證人員依受款人之意思表示在付款憑單特別記
載事項欄勾註「請免劃平行線」或「請免蓋禁止背書轉讓」
並在勾註處加蓋原簽證人員印鑑證明者,得依其勾註辦理。
(五)自領市庫支票一律應予加蓋「禁止背書轉讓」戳記或劃平行
線,惟在一定金額以上者,則兩者均應具備。但簽證人員得
依受款人之意思表示,在特別記載事項欄勾註「請免劃平行
線」或「請免蓋禁止背書轉讓」,並在勾註處加蓋原簽證人
員印鑑章者,得依其勾註辦理。各機關支付款項,除自領、
領回轉發或敘明理由表示須郵寄者外,一律採用通匯存帳方
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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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市庫支票記載錯誤、污損、模糊或摺皺時,應予作廢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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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市庫支票簽開後,應依據下列規定覆核:
(一)市庫支票確無污損、摺皺、破損或字跡模糊情事。
(二)市庫支票上受款人姓名(名稱)、金額、發票日期、支票號
碼及收件編號,確與付款憑單相符。
(三)市庫支票上受款人姓名(名稱)、金額以外之更正,應加蓋
印鑑章。
(四)一份付款憑單分開數張市庫支票,其每張金額確與受款人清
單每一受款人所列金額相符,其合計數亦應與付款憑單相符
。
(五)付款憑單所載領取支票方式及特別記載事項確已照辦。
(六)存入受款人金融機關名稱、種類、戶名及帳號確與付款憑單
所列相符。
(七)有關支付之其他事項確已照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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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簽開市庫支票,經完成內部審核程序後,應加蓋印鑑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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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市庫支票之封發,支付處應就下列方式辦理:
(一)受款人自領。
(二)郵寄受款人。
(三)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帳戶。
(四)郵寄支用機關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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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市庫支票之封發,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款人自領或由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取:發出時經核對領款
人所持之領取市庫支票憑證與付款憑單所載內容及受款人(
領款人)留存印鑑相符,始得發給,並將支票號碼輸入電腦
以備查考。自領部分在一定金額以上者,應查對領款人身分
證予以登記,並加蓋受款人原留印鑑,領取市庫支票憑證應
附於付款憑單一併訂存備查。
(二)郵寄受款人或支用機關:應核對已列印之郵寄送件單後,送
交郵局點收,並將郵局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如因故退回
時,應暫收保管,登入暫收退回市庫支票登記簿及輸入電腦
,並通知原支用機關查明處理。
(三)存入受款人金融機構存款帳戶:應列印市庫支票存帳送件單
連同市庫支票一併送交市庫代理銀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
,並將簽收之送件單訂存備查。如代理銀行因故退回時,應
依前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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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受款人如因故不能自領市庫支票時,得於領取市庫支票憑證上註
明委託他人代領,並分別簽蓋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代領人代領
時應憑原蓋受款人及代領人印章,由支付處查對代領人身分後發
給,並予以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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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各機關應將指定領取市庫支票人員姓名、職務、身分證字號等項以
書面通知支付處輸入電腦,並列印指定領取人員清冊供領發市庫支
票時核對,如該人員有異動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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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受款人領到市庫支票後,申請更正或註銷特別記載事項者,支付
處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更正存帳支票之金融機構名稱、存款種類戶名、帳號者,應
由原支用機關出具書面申請,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
(二)註銷平行線或註銷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
1.受款人為市屬各機關學校員工,憑個人身分證、印章親至
支付處提出申請;其他受款人則一律應由原支用機關出具
書面申請,並加蓋簽證人員印鑑章。但在一定金額以上者
,受款人應另提出身分證、印章,予以登記備查。
2.受款人同時申請註銷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戳記者,以註
銷其中一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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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經支付處完成支付或轉帳之憑單,應裝訂成冊存查;並將支付資
料登載支付處網站,供支用機關核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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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支付處應依據代理銀行所送之「兌付市庫支票清單」逐日銷號核
對,並按月編製未兌付市庫支票清單,以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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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支付處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報告,分送審計處、主計處、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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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支付處應於每月終了三日內列印庫款支付對帳單分送各支用機關
核對,支用機關應於收到對帳單七日內將核對結果,在對帳單上
勾註並加蓋印鑑章後退還支付處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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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簽發市庫支票,如有誤付、重付、溢付等錯誤情事,經支付處查
明尚未兌付者,應即通知指定之兌付代理銀行止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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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經查明誤付屬實時,應於原付款憑單詳加標註後,重新簽發市庫
支票補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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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誤付、重付、溢付之款項,應由支付處負責於十五日內追回,無
法追回者,由失職人員負責賠繳,並按情節輕重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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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簽發市庫支票如有短付時,支付處應根據原付款憑單,按短付金
額補開市庫支票發給受款人,並在原付款憑單加蓋「補付」戳記
,其補開市庫支票日期、號碼及金額等,應在有關欄內註明,並
通知原支用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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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市庫業務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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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市庫支票除依「高雄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列各項規定退票
外,指定兌付之代理銀行不得藉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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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代理銀行兌付市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與規定相符後,再核
驗印鑑,並查無掛失止付情事,經各級主管人員核章後方得付款
,付訖之市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並列印兌付市
庫支票清單四份,一份留存備查,其餘三份分送審計處、主計處
、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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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代理銀行除依本要點第四十一點列印兌付市庫支票清單按日分送
備查外,仍應依公庫法及其有關規定編製各項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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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特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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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應通知支用機關、審計
處、主計處、支付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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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範圍內在
歲出分配預算有關科目項下,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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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零用金不得移作預算外之墊付或借支,其使用範圍及每筆最高金
額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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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各機關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應簽開付款憑單,在支出用途欄填
明「撥還零用金」並檢附科目清單,送支付處辦理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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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年度結束時,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已在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
應由支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送
支付處轉帳。
(二)年度終了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
原領用之零用金餘額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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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市營事業機構或特種基金在未實施集中支付之前,其費款之支付
由主管機關依核定分配預算,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
支票,撥存各機關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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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各機關未列入預算之代收、代付費款,應在市庫設置保管款專戶
,依法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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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自行保管支用之經費,應按支付科目列帳,有剩餘者,應於規定期
限內繳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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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預付款之支付,係指在同一科目內,因分配預算餘額不足而全年
度總預算尚有餘額,必須先行支付,經核准有案者,始得預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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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預撥經費係指凡在法定預算範圍內,為應事實之需要,先行預撥
之費款。
各機關在預撥經費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
付科目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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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三、墊付款係指辦理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並經核
准有案者,始得墊付。
各機關在墊付款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及核定支付
科目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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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預撥經費及墊付款應依原案歸還期限收回歸墊。
預付款、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之繳還應以支出收回處理。
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作正開支時,應簽開付款憑單及市庫支出收回
書或以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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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本市總預算所列協助及補助之支出,應由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
體之主管機關核定歲出分配預算數,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直接
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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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六、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時,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而未列入本市總預算者,其收入繳存市庫存款
戶時,應將市庫簽收之繳款書,送支付處登錄列帳,作為辦理支
付及查對餘額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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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七、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
戶,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編製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基金及保管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款
項內坐收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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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八、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
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
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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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九、債務之還本付息,應依據歲出分配預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機關訂約借款,並負償還責任者,應由各該機關於到期
前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付與債權人或
其指定之銀行。
(二)由財政局統籌舉借負償還責任者,應由財政局依照契約規定
之償付本息時間,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直接
付與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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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簽開付款憑單,
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以辦理結匯銀行為受
款人,送支付處簽發市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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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一、歲出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於本府主計處核定之
分配預算內,簽具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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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二、年度結束後經核准轉入下年度繼續支付之歲出應付款,由主計處
按工作計畫別編製歲出應付款保留數明細表,通知審計處、財政
局、支付處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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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三、年度結束後,歲出應付款未核定前,各機關必須緊急支付之款項
,應由支用機關簽開付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預付,俟歲出應付款
核定後作正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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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四、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比照國庫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經本府核准簽開付
款憑單送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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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五、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應編分期支用明細表送審計處
、財政局、主計處、支付處,並由支用機關按期簽開付款憑單送
支付處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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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六、緊急支出款項經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
並由支用機關簽開轉帳憑單送支付處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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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七、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支付處均應依
各該科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
並調整有關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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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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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八、本要點所需各種書表、簿冊格式,由支付處訂定,報財政局核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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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九、本要點所稱一定金額另以行政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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