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處理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3日

所有條文

  壹、總則
一、本要點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
    以下簡稱費款)之支付,除依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
    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
    之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
    本要點之規定,於高雄市議會適用之。

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作業: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
        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及本府所屬各機關間,利用通訊網路連
        線處理電子支付資料之作業型態。
  (二)數位簽章:指電子化網路環境下,經一組加密金鑰對,以驗證機
        關簽章並替代印鑑章之方法。
  (三)支用機關放行憑證:指各機關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四)支付簽放憑證:指財政局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五)憑證管理中心:指提供本支付作業所需各項憑證之管理,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授權核定者。
  (六)動態密碼卡:指各機關作業人員使用之個人識別憑證。

四、為配合電子作業,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
    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機關。

五、各機關傳輸之支付資料,其格式由財政局統一訂定;其所需之軟硬體
    及通訊網路連線由各機關自行購置。
    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設定等事項,由財政局
    負責管理。

  貳、各機關費款支付之處理
六、各機關應填具「支用機關放行憑證及動態密碼卡申請表」(以下簡稱
    申請表)向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動態密碼卡交由代理銀行製
    作再由財政局轉發各機關,放行憑證透過代理銀行完成註冊申請後,
    逕自憑證管理中心下載使用。
    持有放行憑證或動態密碼卡者,應負保管之責,動態密碼卡並應列入
    移交;如保管人員異動仍需填報申請表送交財政局。如過損壞、註銷
    或已達不堪使用之狀態者,則應檢附申請表敘明原因,向財政局申請
    換發。
    使用者密碼由財政局核發,各機關接獲密碼使用通知後,應即登入系
    統,變更預設密碼為自定密碼。

七、各機關單位預算、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分配預算經核定後,
    主計處應書面通知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財政局
    (二份)及各該機關。

八、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機關別、工作計畫別及經資門別編製之。

九、各機關經常支出分配預算,如未能於年度開始前十日核定,財政局得
    暫按當年度經常門預算數十二分之一範圍內先行辦理作業,俟歲出分
    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

十、各機關相互委辦之經費,應由各該機關傳輸移轉資料,經財政局核可
    後為費款之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十一、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原始憑證內部審核及製作支
      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核定,
      並經出納人員完成數位簽章後放行,再由財政局核可簽放代理銀行
      辦理付款。
    (一)支付資料各欄必須詳細登錄。
    (二)費款支付應以存帳方式為之。但經敘明理由選擇以自領、領回
          轉發或郵寄方式支付者,不在此限。
    (三)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者,均應於電子支付
          作業系統登錄領取人。
    (四)領回轉發者,應勾選「禁止背書轉讓」。
    (五)郵寄、自領市庫支票者,應勾選「劃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
          讓」。但受款人請求勾選「請免劃平行線」或「請免蓋禁止背
          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六)支付資料支出用途別應登錄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支出之
          實際用途。
    (七)零用金之撥還應於支出用途摘要登錄「撥還零用金」。

十二、各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製作轉帳資料,經數位簽章後傳輸財政
      局辦理轉帳。
      前項轉帳資料如同一案而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資料。

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欄應詳細登錄。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併列一筆。

十四、各機關製作支付資料,就履行支付責任之費款,應在歲出分配預算
      餘額內辦理。

十五、各機關傳輸支付資料至財政局後發現受款人或金額錯誤時,應立即
      通知財政局退件重新辦理,如未及時通知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
      由該機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十六、各機關傳輸支付資料後,經由電子支付作業網站查詢或列印對帳單
      核對,如有不符應即向財政局查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核對「庫
      款支付對帳單」,並於七日內將核對結果登錄電子支付系統,經審
      核後傳送財政局憑辦。

  參、財政局複核費款及簽放之處理
十七、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經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資料後,應按機關別、工
      作計畫別及經資門別建檔。其他專案支付之款項應依法令或其收入
      繳款資料建檔,以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十八、各機關傳輸之支付資料,其數位簽章經驗證相符後,財政局應進行
      複核及簽放。

十九、財政局對各機關每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之支付資料,應於當日
      完成複核及簽放;十五時三十分後放行者,至遲於次一工作日完成
      複核及簽放。

二十、財政局複核支付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件並通知該機
      關:
    (一)分配預算餘額不足。
    (二)支付期限錯誤。
    (三)支付資料之生效日錯誤。
    (四)受款人欄資料不完整。
    (五)人工付款事後補單勾選錯誤。
    (六)領取支票方式勾選錯誤。
    (七)指定領取支票人員漏列或不符。
    (八)支用機關通知退回。
    (九)核准文號漏列。
    (十)傳輸之支付資料不完整。
    (十一)其他。

二十一、財政局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報表,分送審計處、主計處。

二十二、財政局應於年度結束時,查明自發票日起逾五年之未兌市庫支票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製未兌領市庫支票清單後,發函代理銀行據以簽發市庫支
            票,並填具高雄市市庫收入繳款書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
            」科目繳庫。
      (二)前款已繳庫款項,在市庫支票時效未消滅前,申請兌付時,
            由財政局辦理收入退還。

  肆、代理銀行支付費款之處理
二十三、代理銀行應與財政局建立通訊網路連線,代理銀行接收財政局經
        數位簽章之付款指示訊息後,應於次一營業日結束前將費款存入
        受款人帳戶,或簽發市庫支票付予受款人。

二十四、付款方式選「自領」者,「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自動將受款人資
        料帶入「領取人」欄位:
      (一)「領取人」與「受款人」相同時,經代理銀行核對領取人身
            分證明文件無誤後,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二)「領取人」與「受款人」不同時,應輸入「領取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經代理銀行核對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
            誤後,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三)「領取人」因故不克親自領取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領
            取,經代理銀行核對委託人(即領取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無誤後,應於支票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及「劃平
            行線」,再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二十五、付款方式選擇「領回轉發」者:
      (一)財政局造具各機關之「指定領取人員名冊」,送交代理銀行
            ,冊列人員異動時,支用機關應函請代理銀行辦理更新。
      (二)支用機關應於「領取人」欄位輸入指定領取人之姓名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經代理銀行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由指定
            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三)若指定領取人因故不克親領支票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該
            機關其他員工代領。經代理銀行核對委託人(指定領取人)
            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應於支票上加註「禁止背
            書轉讓」及「劃平行線」,再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

二十六、付款方式選擇「存帳」者,若受款人資料有誤,致無法入帳時,
        經代理銀行通知後,由機關填具「高雄市市庫電子支付作業存帳
        更正單」加蓋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後送交代理銀行辦理。

二十七、市庫支票之換發、補發,應由受款人或執票人填具申請書,持身
        分證明文件至代理銀行辦理。

二十八、取銷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及辦理市庫支票註銷者,應由機
        關備函並檢附原支票向代理銀行辦理。

二十九、市庫支票除依「高雄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列各項規定退
        票外,指定兌付之代理銀行不得藉詞拒付。

三十、代理銀行兌付市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與規定相符後,再核驗
      印鑑,並查無掛失止付情事,經各級主管人員核章後方得付款,付
      訖之市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除編製兌付市庫支票
      清單二份,一份送財政局,一份留存備查外,並應依公庫法及其有
      關規定編製各項報表。

三十一、代理銀行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關表報及資訊供財政局及各機關
        查閱或列印。

三十二、代理銀行應將支付作業之交易紀錄儲存於媒體檔並定期存留備份
        ,至少保留十五年,另應將備份一份送交財政局。

三十三、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內容如有重大變更者,由本府函請代理銀行辦
        理。

  伍、特別規定事項
三十四、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經本府核定後,應通知支用機關、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

三十五、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範圍於歲
        出分配預算有關科目項下,製作支付資料辦理領用。

三十六、年度終了,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製作轉帳資料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辦理轉
            帳。
      (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原領用之零用
            金餘額繳還市庫。

三十七、各機關在預撥經費、墊付款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
        及核定支付科目,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三十八、預撥經費及墊付款應以支出收回方式,於期限內歸墊。
        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作正開支時,應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後,領
        取市庫支票連同市庫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或製作轉帳資料辦理
        轉帳。

三十九、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時,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科目,其收入繳存市庫存款戶時,代理銀行應
        將繳款書資料,載入支付作業系統,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四十、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
      ,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製作支付資
      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辦理支付,基金及保管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
      款項內坐收抵支。

四十一、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
        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
        式處理。

四十二、財政局統籌舉借債務之還本,依還本時程,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
        付。

四十三、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製作支付資料
        ,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以辦理結匯銀行
        為受款人,簽發市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四十四、歲出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
        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四十五、各機關歲出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函知審計處及財政局
        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

四十六、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經費未經核定前,如依契約及法令規定
        必須支付者,由支用機關製作支付資料先行支付。

四十七、符合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比照國庫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經本府核准後,
        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四十八、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應編分期支用明細表送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並由支用機關按期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四十九、緊急支出款項經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
        並由支用機關製作轉帳資料辦理轉帳。

五十、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財政局均應依各
      該科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
      整有關資料。

五十一、各機關實施電子支付作業,過支付作業系統故障或通訊網路連線
        傳輸中斷時,應依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處
        理。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由本府另定之。

五十二、高雄市市庫支票由本府委由代理銀行簽發,代理銀行簽發市庫支
        票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