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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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第三十條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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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一切經費及其他款項(
以下簡稱費款)之支付,除依規定得自行保管依法支用或專戶存管者
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前項所稱各機關,係指本府編列單位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特別預算
之各機關學校及市營事業機構。
本要點之規定,於高雄市議會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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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電子支付作業:指本府財政局(以下簡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
行(以下簡稱代理銀行)及本府所屬各機關間,利用通訊網路連
線處理電子支付資料之作業型態。
(二)數位簽章:指電子化網路環境下,經一組加密金鑰對,以驗證機
關簽章並替代印鑑章之方法。
(三)支用機關放行憑證:指各機關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四)支付簽放憑證:指財政局使用之電子數位簽章憑證。
(五)憑證管理中心:指提供本支付作業所需各項憑證之管理,並經中
央主管機關授權核定者。
(六)動態密碼卡:指各機關作業人員使用之個人識別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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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配合電子作業,財政局應會同本府主計處(以下簡稱主計處)統一
編訂各機關及支付科目代號,並通知各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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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傳輸之支付資料,其格式由財政局統一訂定;其所需之軟硬體
及通訊網路連線由各機關自行購置。
各機關基本資料之建立、維護及系統使用權限設定等事項,由財政局
負責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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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各機關費款支付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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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應填具「支用機關放行憑證及動態密碼卡申請表」(以下簡稱
申請表)向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審核後,動態密碼卡交由代理銀行製
作再由財政局轉發各機關,放行憑證透過代理銀行完成註冊申請後,
逕自憑證管理中心下載使用。
持有放行憑證或動態密碼卡者,應負保管之責,動態密碼卡並應列入
移交;如保管人員異動仍需填報申請表送交財政局。如過損壞、註銷
或已達不堪使用之狀態者,則應檢附申請表敘明原因,向財政局申請
換發。
使用者密碼由財政局核發,各機關接獲密碼使用通知後,應即登入系
統,變更預設密碼為自定密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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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單位預算、追加(減)預算及特別預算之分配預算經核定後,
主計處應書面通知審計部高雄市審計處(以下簡稱審計處)、財政局
(二份)及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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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歲出分配預算之編製,應以機關別、工作計畫別及經資門別編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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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機關經常支出分配預算,如未能於年度開始前十日核定,財政局得
暫按當年度經常門預算數十二分之一範圍內先行辦理作業,俟歲出分
配預算核定後再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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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機關相互委辦之經費,應由各該機關傳輸移轉資料,經財政局核可
後為費款之移轉。
前項受託機關不得再轉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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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機關費款之支付,應依下列規定完成原始憑證內部審核及製作支
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核定,
並經出納人員完成數位簽章後放行,再由財政局核可簽放代理銀行
辦理付款。
(一)支付資料各欄必須詳細登錄。
(二)費款支付應以存帳方式為之。但經敘明理由選擇以自領、領回
轉發或郵寄方式支付者,不在此限。
(三)受款人自領或支用機關指定人員領回轉發者,均應於電子支付
作業系統登錄領取人。
(四)領回轉發者,應勾選「禁止背書轉讓」。
(五)郵寄、自領市庫支票者,應勾選「劃平行線」及「禁止背書轉
讓」。但受款人請求勾選「請免劃平行線」或「請免蓋禁止背
書轉讓」者,不在此限。
(六)支付資料支出用途別應登錄第一級用途別科目,並加註支出之
實際用途。
(七)零用金之撥還應於支出用途摘要登錄「撥還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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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機關支付科目之轉正,應製作轉帳資料,經數位簽章後傳輸財政
局辦理轉帳。
前項轉帳資料如同一案而涉及多筆者,得彙編一份轉帳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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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機關編製轉帳資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欄應詳細登錄。
(二)轉帳收方或付方所列各筆金額,其科目相同者應併列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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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機關製作支付資料,就履行支付責任之費款,應在歲出分配預算
餘額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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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各機關傳輸支付資料至財政局後發現受款人或金額錯誤時,應立即
通知財政局退件重新辦理,如未及時通知止付,致遭受損失時,應
由該機關負責追回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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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各機關傳輸支付資料後,經由電子支付作業網站查詢或列印對帳單
核對,如有不符應即向財政局查詢。各機關應於每月終了核對「庫
款支付對帳單」,並於七日內將核對結果登錄電子支付系統,經審
核後傳送財政局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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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財政局複核費款及簽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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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財政局收到各機關經核定之歲出分配預算資料後,應按機關別、工
作計畫別及經資門別建檔。其他專案支付之款項應依法令或其收入
繳款資料建檔,以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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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機關傳輸之支付資料,其數位簽章經驗證相符後,財政局應進行
複核及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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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財政局對各機關每日十五時三十分以前放行之支付資料,應於當日
完成複核及簽放;十五時三十分後放行者,至遲於次一工作日完成
複核及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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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財政局複核支付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辦理退件並通知該機
關:
(一)分配預算餘額不足。
(二)支付期限錯誤。
(三)支付資料之生效日錯誤。
(四)受款人欄資料不完整。
(五)人工付款事後補單勾選錯誤。
(六)領取支票方式勾選錯誤。
(七)指定領取支票人員漏列或不符。
(八)支用機關通知退回。
(九)核准文號漏列。
(十)傳輸之支付資料不完整。
(十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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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財政局應按月編製庫款支付報表,分送審計處、主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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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財政局應於年度結束時,查明自發票日起逾五年之未兌市庫支票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編製未兌領市庫支票清單後,發函代理銀行據以簽發市庫支
票,並填具高雄市市庫收入繳款書以「其他收入-什項收入
」科目繳庫。
(二)前款已繳庫款項,在市庫支票時效未消滅前,申請兌付時,
由財政局辦理收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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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代理銀行支付費款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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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代理銀行應與財政局建立通訊網路連線,代理銀行接收財政局經
數位簽章之付款指示訊息後,應於次一營業日結束前將費款存入
受款人帳戶,或簽發市庫支票付予受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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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付款方式選「自領」者,「電子支付作業系統」自動將受款人資
料帶入「領取人」欄位:
(一)「領取人」與「受款人」相同時,經代理銀行核對領取人身
分證明文件無誤後,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二)「領取人」與「受款人」不同時,應輸入「領取人」姓名、
身分證統一編號,經代理銀行核對領取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
誤後,由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三)「領取人」因故不克親自領取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他人領
取,經代理銀行核對委託人(即領取人)及受託人之身分證
明文件無誤後,應於支票上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及「劃平
行線」,再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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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付款方式選擇「領回轉發」者:
(一)財政局造具各機關之「指定領取人員名冊」,送交代理銀行
,冊列人員異動時,支用機關應函請代理銀行辦理更新。
(二)支用機關應於「領取人」欄位輸入指定領取人之姓名及身分
證統一編號,經代理銀行核對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由指定
領取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三)若指定領取人因故不克親領支票時,得出具委託書,委託該
機關其他員工代領。經代理銀行核對委託人(指定領取人)
及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誤後,應於支票上加註「禁止背
書轉讓」及「劃平行線」,再由受託人簽名或蓋章領取支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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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付款方式選擇「存帳」者,若受款人資料有誤,致無法入帳時,
經代理銀行通知後,由機關填具「高雄市市庫電子支付作業存帳
更正單」加蓋主辦會計人員職名章後送交代理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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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市庫支票之換發、補發,應由受款人或執票人填具申請書,持身
分證明文件至代理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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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取銷平行線、禁止背書轉讓記載及辦理市庫支票註銷者,應由機
關備函並檢附原支票向代理銀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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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九、市庫支票除依「高雄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所列各項規定退
票外,指定兌付之代理銀行不得藉詞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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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代理銀行兌付市庫支票時,應先檢視各要項與規定相符後,再核驗
印鑑,並查無掛失止付情事,經各級主管人員核章後方得付款,付
訖之市庫支票,應在正面加蓋「付訖」日戳,除編製兌付市庫支票
清單二份,一份送財政局,一份留存備查外,並應依公庫法及其有
關規定編製各項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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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代理銀行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相關表報及資訊供財政局及各機關
查閱或列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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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二、代理銀行應將支付作業之交易紀錄儲存於媒體檔並定期存留備份
,至少保留十五年,另應將備份一份送交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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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電子支付作業系統內容如有重大變更者,由本府函請代理銀行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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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特別規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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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四、各機關之零用金限額經本府核定後,應通知支用機關、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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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會計年度開始時,各機關之額定零用金,應依核定限額範圍於歲
出分配預算有關科目項下,製作支付資料辦理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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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六、年度終了,各機關領用之零用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以零用金支付之費款不屬於原領用零用金之支付科目者,應
由支用機關製作轉帳資料在市庫帳務規定整理期限內辦理轉
帳。
(二)各機關應於市庫現金收支結束規定期限內,將原領用之零用
金餘額繳還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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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各機關在預撥經費、墊付款項下支付者,應依本府核定金額範圍
及核定支付科目,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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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八、預撥經費及墊付款應以支出收回方式,於期限內歸墊。
預撥經費及墊付款作正開支時,應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後,領
取市庫支票連同市庫支出收回書辦理繳庫,或製作轉帳資料辦理
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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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九、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時,依規定應存入市庫存款戶之
特種基金及保管金科目,其收入繳存市庫存款戶時,代理銀行應
將繳款書資料,載入支付作業系統,作為辦理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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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特種基金及保管金實施集中支付後,一切收支均應經由市庫存款戶
,收入時,應填具繳款書解繳市庫存款戶;支付時,應製作支付資
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辦理支付,基金及保管金管理機關不得在收入
款項內坐收抵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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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一、特種基金及保管金解繳款項如有誤繳、溢繳情事,以市庫收入退
還方式處理;支出款項如有一部或全部收回情事,以支出收回方
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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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二、財政局統籌舉借債務之還本,依還本時程,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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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三、各機關經費須以外幣支付者,應在核定外匯額度內製作支付資料
,列明支付外幣種類、金額及折合新臺幣金額,以辦理結匯銀行
為受款人,簽發市庫支票交由支用機關辦理結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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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歲出預算內所列統籌科目支出時,各機關應依核定之分配預算,
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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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各機關歲出申請保留案件,經本府核定後,函知審計處及財政局
作為繼續支付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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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六、市庫收支截止後歲出保留經費未經核定前,如依契約及法令規定
必須支付者,由支用機關製作支付資料先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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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七、符合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第四款規定情事,比照國庫法第
二十三條規定申請緊急支出者,應由支用機關報經本府核准後,
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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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八、緊急支出款項經核定分期支用者,應編分期支用明細表送審計處
、主計處及財政局,並由支用機關按期製作支付資料辦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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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九、緊急支出款項經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後,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
並由支用機關製作轉帳資料辦理轉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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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通知有關機關。財政局均應依各
該科目另建資料檔管制,於年度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
整有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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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一、各機關實施電子支付作業,過支付作業系統故障或通訊網路連線
傳輸中斷時,應依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處
理。
高雄市市庫集中支付電子作業緊急應變措施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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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二、高雄市市庫支票由本府委由代理銀行簽發,代理銀行簽發市庫支
票管理要點,由本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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