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財政局動產質借所(以下簡稱本
所)員工質借業務提成獎金(以下簡稱本獎金)之支給,以激勵本所
員工士氣,提升質借服務品質及經營效能,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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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編制內之職員、工友及經本府核准有案之約僱人員
,並實際於本所服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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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獎金來源及支給原則如下:
(一)本獎金來源:於本所實際營業淨利總額提列,年度決算盈餘達法
定盈餘者,提撥本獎金適用對象 1個月俸(薪)給總額;年度決
算盈餘超過法定盈餘達5%以上者,最高得再提撥 0.5個月俸(薪
)給總額。
(二)支給原則:依個別員工工作內容及承擔風險程度支給獎金,最多
不得超過其二個月俸(薪)給總額,再按其實際在職日數之比例
一次核發。
(三)當年度決算為虧損時,暫停提列支給,至虧損彌補完成後,恢復
提列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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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獎金支給標準及減、停發規定,由財政局擬訂,報請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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