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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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健全育人事制度,以公平、
    公正、公開原則受託辦理市立國民中小學(含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國中
    部,以下簡稱學校)教師甄選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除自辦或聯合辦理外,得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
    會)議決通過委託教育局辦理教師甄選,並應於規定期限前提出委託
    書。

三、教育局受託方式:
  (一)全部委託:筆試及試教(必要時得加考實作)。
  (二)部分委託:筆試。
    委託筆試學校另擇其他方式一項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四十,另
    擇二項以上者,筆試成績至少占百分之三十,其各項成績比例應明定
    之。

四、教育局受託辦理教師甄選,應組成甄選小組(以下簡稱甄選小組),
    負責審議教師甄選簡章、資格、甄選項目、配分比例、錄取名額及其
    他甄選相關事宜。
    甄選小組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由教育局局長為召集人,成員應包
    含教育局、承辦學校校長、原住民地區學校校長、校長團體、教師團
    體、家長團體等代表,由教育局聘(派)兼之;其中單一性別人數不
    得少於三分之一。
    甄選小組視任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甄選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
    議;其會議過程均應保密。
    甄選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及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
    委員,不在此限。
    甄選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五、甄選小組委員及筆試、試教委員應確實保密,其本人或配偶、前配偶
    、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應試  ,應
    自行迴避之;其應迴避而未迴避者,應由甄選小組召集人令其迴避。
    前項委員辦理甄選試務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應甄
    者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六、教育局辦理教師甄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擬定甄選簡章,提請甄選小組審議。
        1.簡章內容包括甄選類科、名額(正取、備取)、甄選資格、報
          名日期、地點及程序、甄選時間、地點及方式、身心障礙應考
          人考試適當服務措施、成績配分比例、甄試科目、錄取總成績
          計算及相同時之處理方式、成績通知方式、成績複查期限及方
          式、放榜日期及方式、報名費、政風專線、信箱及附則等。
        2.甄選資格以具有該科教師基本資格證書或資格者為限,不得增
          列其他特別限制。
        3.備取人員候用期限至當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惟期間可遞補之缺
          額僅限當年八月一日(含)以前生效之缺額。
  (二)甄選訊息以上網方式公告,公告至報名當日不得少於五日(含例
        假日)。
  (三)甄選時採筆試、試教(必要時得加考實作)兩種方式辦理。
        1.以筆試占百分之四十、試教(含實作)占百分之六十為原則,
          由甄選小組視需要決定之。
        2.筆試、試教委員避免重複,並建立明確之評分基準與紀錄。
        3.聘請試教委員各領域至少五人,負責評審。試教之評分設最高
          、最低標準分數,高於最高標準、低於最低標準,試教評審委
          員應敘明理由,評分有變更時應簽名負責。
        4.試教分數去除最高及最低分數後再平均之。
  (四)命題、製(印)卷、協助工作人員均應設法隔離作業,或比照典
        試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採入闈之方式處理。
  (五)甄選成績書面通知應試者,採兩階段甄選時,應明列各階段各項
        成績、總成績及錄取標準。筆試採測驗題者,於筆試後二日內公
        布試題及答案。
  (六)應就公開甄選之合格人員中,依甄選成績順序錄取,並擇期辦理
        公開分發,分發教師由校長逕予聘任,免經教評會審查。
  (七)甄選錄取人員若未依規定期限辦理報到,其缺額由備取人員遞補
        之。
  (八)其他
        1.簡章應公告。
        2.採取兩階段甄選,報名費應分階段收取。
        3.採取兩階段甄選,第一階段成績應上網公告供應試者查詢。
        4.學校正式編制員額出缺,除依規定保留適當員額外,一律提列
          為教師甄選名額。
        5.辦理教師甄選時得徵詢應甄者同意列為代理、代課、兼任人選
          ,並擇優依序遞補。若仍不足時,學校再另案辦理。
        6.列為代理、代課、兼任人員之候用期限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七、學校於每年八月二日(含)以後所出之缺額,均不得列入當年教師甄
    選之缺額。該缺額由學校依規定聘用代理、代課、兼任教師。

八、教師甄選之經費,應確實納入預算處理。

九、教師甄選作業有關資料,應至少保留三年。

十、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公立幼兒園教師甄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