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審核作業規定(100.01.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規定依老人福利法第十二條第三項及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
    給辦法規定訂定之。

二、請領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以下簡稱本津貼)應向老人戶籍所
    在地之區公所提出,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調查表(一式兩聯)。
    (二)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
    (三)罹患長期慢性病之診斷證明書。
    (四)照顧者及受照顧者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五)照顧者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其他必要之相關文件。
    第一項第一款申請調查表如為他人代理申請者,並應檢附委託(授權
    )書及代理人身分證影本。申請人應於申請調查表中簽名蓋章,以確
    認資料屬實。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得以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
    之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影本證明之。
    第一項所定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申請標準如附表。

三、前項申請案件由區公所初審合格後函送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
    本局)複審。

四、本局辦理複審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派員實地評估被照顧者
    生活自理能力、失能程度及需專人照顧之必要性。

五、申請案件經審核通過後,自申請日之次月份起發給本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