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高雄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民間勞資爭議中介團體(
以下簡稱中介團體)配合本府施政措施,辦理協調人員勞工法令研習
活動,採補助其辦理活動經費方式,達成落實妥處勞資爭議及增進協
調人員知能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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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凡依法設立,且依本府勞資爭議協調要點協助本府辦理本
縣勞資爭議協調案件之民間中介團體,於辦理協調人員研習活動時,
得向本府申請補助。
前項所稱中介團體係指
(一)依法於本縣成立之人民團體或基金會。
(二)具協調勞資爭議案件之能力,前揭之「能力」係指該團體有專職
之會務人員,及聘任具調解員或仲裁員專業資格之協調人員。
(三)會務運作正常,內控制度健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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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協調員法令研習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或座談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
間、地點、課程內容、師資)、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活動內容:
(1)辦理半日者,至少應安排 3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
至少應安排一門以上);辦理 1日者,至少應安排 6小時以
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排二門以上);辦理二日
者,至少應安排12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應安
排三門以上)。
(2)有關核心課程包括「勞工退休新制相關規定」、「勞動基準
法」、「勞資爭議處理法」、「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
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勞工保險法」、「職業
災害之預防」、「兩性工作平等法」」等相關勞動事務活動
及課程。
(二)補助標準:
1.以補助部分經費方式辦理,最高補助以新台幣(以下同)10萬
元為上限。
2.辦理半日及一日勞工教育活動經費補助,最高補助以 5萬元為
上限。
3.辦理二日勞工教育活動經費補助,最高補助10萬元為上限。
4.辦理半日及一日者,以補助 100人為限;辦理二日者,以補助
50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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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之使用範圍及支給之標準
(一)講師鐘點費:本府講師按內聘標準以每小時 800元支領鐘點費,
外聘講師標準以每小時1600元支領鐘點費。
(二)撰稿費:每千字 750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 2小時為上限
;另本府講師不得支領。
(三)場地租金:每日補助 8,000元為上限。
(四)場地佈置費:每場補助 3,500元為上限。
(五)講義印製費:每人補助 100元為上限。
(六)餐費:每人每日補助 100元為上限。
(七)住宿費:辦理二天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 850元為上限。
(八)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均檢據核實列支,且每日以 10000元為
上限。
(九)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 1日活動者投保 100萬元(含醫療)
,辦理 2日活動者投保 200萬元(含醫療),並應檢附投保名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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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申請補助單位應於開班前一個月提報實施計畫
及經費申請表(如附件 1),送本府評估。本府得作必要之修正,以
決定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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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本府視年度可資運用之預算及補助原則,採書
面審查核給之。
前項審查原則如下:
(一)課程之設計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之課程。
(二)活動之辦理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三)計晝內容需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四)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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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經本府審查同意後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結束後
二週內填報「各項補助、委辦案件成果報告」(如附件 2)、「經費
支用報告表」(如附件 3),並掣據送府憑撥。領據應敘明活動名稱
、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銜及負責人、會計、出納 3人之用
印)、銀行帳戶、帳號,並加蓋單位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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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受補助單位辦理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府申請經費補助,如經
發現,除不予核發或追繳補助經費外,並得列為本府 3年內不予
補助之對象。
(二)受補助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經發現有不符
指定用途或未依計畫有效運用者,除追繳外,並得列為本府 3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
(四)本補助經費因補助金額不大、補助期間尚短且未規定專戶儲存及
於活動結束後掣據送府憑撥方式處理,有關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
同意不需繳回本府。
(五)本府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第八條規定,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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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縣長核定後開始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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