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推廣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2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空中大學設置條例第十六條及高雄市立空中大學組織規程第
    十條規定訂定之。

二、高雄市立空中大學推廣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任務如下:
  (一)規劃及修訂開班之科目、學分數、時段。
  (二)審議開班課程、授課教師資格、教學方式。
  (三)訂定經費收支標準、教學評鑑事項及評審執行成效。

三、本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除校長、教務長、教學媒體處處長及各學
    系主任為當然委員,並以校長為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外,其餘委員三人
    由校長聘(派)專家擔任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

四、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五、本會由本校教務處負責幕僚工作,辦理有關行政業務。

六、辦理推廣教育所需經費,以自給自足為原則,並依教育部規定就收入
    總額設定一定比率作為學校統籌經費,收費標準及鐘點費支給標準由
    本會訂定,有關經費收支執行、財物保管等事項,悉各依相關規定辦
    理。

七、修讀推廣教育課程期滿經考試成績及格者,本校得核發學分證明書或
    結業證明書。

八、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報請高雄市政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