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處理稅務違章案件補充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82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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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處理稅務違章案件對裁罰金額或倍數表有關「業務
人有進貨事實,取得虛設行號所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者
,按所漏稅額處十倍罰鍰。但以書面承認違章事項,並聲明願意繳清稅款
及罰鍰者,處五倍罰鍰」之補充規定。
一、依據: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表。
二、查、審單位人員;於查、審此類案件時應作以下之處理:
  (一)稽查人員於查核案件時,應即告知本條文及倍數表但書之規定,
        如其承認違章事實,並聲明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者,應取具談話
        筆錄或承諾書附卷,如其不承認違章事實時,亦應將輔導過程予
        以書明。
  (二)如查核案件時,並未取具前述之書面資料者,審理人員應即函知
        違章人該但書規定,並限期提供書面認諾及聲明資料附卷。如其
        逾期不回復或不承認違章事實時,亦應將輔導過程以書面說明。
三、依本條文之但書規定,違章人聲明願意繳清稅款及罰鍰時,不受提供
    相當金額擔保之限制。
四、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前違章而由本處裁罰之案件,審理人員仍應依前
    述第二之2.點規定處理。
五、已按所漏稅額處五倍罰鍰之案件,違章人如有不服仍得依法提起行政
    救濟,以保其權益。
六、本補充規定,於報奉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核備後辦理。
七、本補充規定,遇有法令變正,得隨時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