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落實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四條至四十六條及檔案法第十七條至二十二
條資訊公開,開放資料、卷宗應用,以保障民眾權益,並維護資料、
卷宗之安全與機密,特訂定本要點。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本處暨所屬機關(岡山、旗山分處)申請閱卷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前項所稱當事人,係指行政程序法第二十條各款規定之當事人。
三、名詞解釋:
(一)複製:指複印、翻拍、列印、沖洗、拷貝等作業。
(二)卷宗:指各單位處理業務,經一定文書處理流程後,所產生之文
字或非文字資料及其附件。
(三)發文字號:如「九十高懸稅財字第一二三四五六號」,其中九十
為年份,稅財字(財產稅課)為承辦單位代字,第二一三四五六
號為總發文號。
四、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抄錄、複製本處有關資料、卷宗,以
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並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處提
出申請。申請人申請時,需附身分證明文件。如委託他人代理時,需
備委任書(如附件一);如係利害關係人,需備利害關係證明書。各
項應行注意事項可參閱「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資料卷宗申請閱覽抄
錄複製注意事項」(附件十)
五、申請人申請之方式:
(一)申請人依其案件所繫屬管轄之本處或所屬機關(岡山、旗山分處
)一樓服務課或服務台,填寫「高雄縣政府稅捐稽徵處資料卷宗
閱覽抄錄複製申請書」(如附件二),填妥後送總處秘書室或分
處五股總收支受理收件。
(二)前項申請得以書面通訊方式為之;其經電子簽章認證機構認證後
,亦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
(三)書面提出申請須載明:
1.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戶籍及通訊地
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
之團體,其名稱、統一編號、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
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聯絡電話、戶籍及通訊地址。
2.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戶籍及通訊地址、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聯絡電話。
3.申請項目。
4.檔案名稱或內容要旨。
5.發文字號。
6.申請目的。
7.申請日期。
(四)秘書室或分處五股總收支受理申請書後,應分文業務單位審核,
決定是否同意其申請。
六、業務單位對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除有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第二項一至五款、檔案法第十八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形之一者
外,不得拒絕。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
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七、業務單位對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
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較之期限,必要時得以延長,延
長之時間不得逾十五日。其駁回申請者,並應敘明理由(附件五)行
政案件經依法作成處分後,提起行政救濟前,受處分人或利害關係人
得申請閱卷。如以提起行政救濟,申請閱卷時,於不遲誤法定檢卷時
間始得准許。承辦人應先將卷宗交閱後再送受理訴願機關或行政法院
。行政卷宗經機關檢卷答辯時,應拒絕申請閱卷。
對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案件認其不台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
,應通知申請人限期(七日內)補正,逾期仍不補正或無可補正者,
駁回其申請。
本要點第一項所定之十五日,於前項情形,自申請人補正之目起算。
八、業務單位對於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案件,准許申請者,應載明
閱寬日期、時間及地點(附件六),該通知書並應合法送達。閱覽地
點由各單位承辦人員依個案情形自行決定,可於下列地點擇一辦理:
(一)本處或分處會議室。
(二)承辦人員辦公室。
(三)本處或分處閱覽室(目前尚未設置)
1.應先向本處或分處文書單位借用閱覽室,並填妥閱覽室使用登
記表(附件八)
2.使用本處或分處閱覽室時,請遵守閱覽室使用注意事項(附件
七)
九、業務單位承辦人員於閱覽前三日,應填寫申請閱卷調卷單(紅色,如
附件十一)至文書股檔案室調借檔案。
文書單位檔案管理人員,接獲業務單位調卷單(紅色)時,應立即將
檔案調出並編列頁碼(每頁上方中間位置)及註記全卷典幾頁後,交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辦理。承辦人員應事先檢查案卷內容有無行政程序
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一至五款,檔案法第十八條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不得提供閱覽部分。如有上述情形應將該資料,應事先抽出,不得交
予申請人閱覽。冉將資料、卷宗裝訂整齊(右、底兩面對齊),以防
閱覽時散失。申請人閱覽資料、卷宗時,有關資料、卷宗本身之交接
、收回清點及安全事宜,由承辦人員負責。
申請人閱覽資料、卷宗應於指定眉期 " 時間及處所
為之。
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將資料、卷宗交予申請人閱覽前,須請其出示核准
通知書及身分證,經檢核無誤後,將其身分證暫時代管,並請申請人
詳閱同意書(附件三)之規定簽章後,再全程陪同閱覽。
十、承辦人員發現申請人或其助理人員違反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應立即
予以制止,終止其閱覽行為。
(一)對於資料、卷宗不得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竊
取。
(二)資料、卷宗不得拆散或重組,應照原狀歸還。
(三)不得以其他方法破壞資料、卷宗或變更資料、卷宗內容。
(四)不得私自影印、攝影。
(五)禁止攜帶食物、飲料、刀片、墨汁及修正液等易污損資料、卷宗
之物品。
(六)不得進入資料、卷宗作業處所或庫房。
違反前項各款規定者,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十一、申請人無法於指定時間內完成閱覽,應向業務承辦單位申請續閱(
附件四)。經核可者,延長其閱覽。
十二、申請人閱覽,其收費比照「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
費標準」(附件九)每案每次以兩小時為限,應繳納使用費新臺幣
二百元。
申請人應使用本處或分處所提供之機器設備影印資料、卷宗為原則
,不論影印成效如何,概以用紙數合計其總金額,其收費比照「行
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文書使用收費標準」(附件九)每張應繳
納新臺幣二元。
十三、收費流程:
(一)業務單位須事前至出納股領取「申請閱覽抄錄複製資料卷宗繳
費通知單」(二聯式,通知聯:交申請人至出納股繳費,存根
聯:填發單位留存),嗣後承辦人員依申請人應納之費用,開
立「繳費通知單」,經承辦單位簽章後,將通知單之通知聯交
申請人持單至本處出納股或兩分處五股)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繳費。該通知單應由業務單位指定專人管理。
(二)出納股依繳費通知單收款後,另行開立收款收據,將收據(第
一聯丫交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收據聯向業務單位祇辦人員取回
身分證,申請複製資料、卷宗者,並領取復製品。
(三)出納股每日所收款項繳入本處帳戶,公庫送款回單併同收款收
據第二聯,送會計室以「預算外收入─雜項收入」入
(四)出納股所開立之收款收據,為服務便民,採隨到隨辦。
(五)申請人未能及時繳納規費時,得將規費委託承辦人員代繳,但
需備妥掛號信封,以利寄交收據聯。承辦人員點收代繳之規費
無誤後,應將申請人之身分證、資料或卷宗複製品,交其收執
。
(六)為利事後查詢,承辦人員於次日上班代繳規費後,應將收據聯
彌封,交由秘書室總發文郵寄。
十四、對於申請人歸還之資料、卷宗,承辦人員應將先前依法不得提供之
部分,文書單位檔案管理人員編列頁碼順序裝訂(右、底兩面對齊
)復原,隨即將資料、卷宗歸還文書單位檔案管理人員儲存。
十五、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十六、本要點經處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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