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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橋樑跨越之河流,於洪水或漲水時有超過警戒水位之虞者,營運機構應 定期檢查記錄水位,並繪圖記錄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以為養護 作業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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