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橋樑跨越之河流,於洪水或漲水時有超過警戒水位之虞者,營運機構應
  定期檢查記錄水位,並繪圖記錄橋臺、橋墩附近河床之狀態,以為養護
  作業參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