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2月16日

條文關聯

  路線設施發生下沈或移動情形或有發生之虞時,營運機構應即時採取適
  當之安全防護措施,並將處理經過及情形通知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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