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0日

所有條文

為收取妨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如附表。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未滿十二小時
者,以半日計收;收費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