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收取妨害交通車輛移置費及保管費,並依高雄市妨害交通車輛處理自治 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本標準。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及保管收費標準如附表。
妨害交通車輛移置進入保管場未逾一小時者,免收保管費;未滿十二小時 者,以半日計收;收費最高以四十五日為限。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