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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船舶或浮具,非經本府交通局許可,不得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域,或 於愛河水域經營客船營運。 愛河水域內船舶或浮具之通行或停泊,準用內河航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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