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船舶或浮具,非經本府交通局許可,不得進入、通行、停泊愛河水域,或
於愛河水域經營客船營運。
愛河水域內船舶或浮具之通行或停泊,準用內河航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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