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9日

條文關聯

愛河水域之碼頭及停泊設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需要設置、管理及
維護;其於設置前並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使用前項碼頭或停泊設施之船舶或浮具,得收取
必要費用;其收費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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