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河水域之碼頭及停泊設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需要設置、管理及 維護;其於設置前並應經主管機關同意。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使用前項碼頭或停泊設施之船舶或浮具,得收取 必要費用;其收費辦法,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