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為執行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愛河水域交通、
客船及非供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船舶或浮具之管理,並依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收取通行費、活動費及停泊費,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交通局。

本辦法所稱碼頭,指愛河水域內主管機關管有之碼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