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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第一條
為執行高雄市愛河水域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及第七條所定愛河水域交通、 客船及非供漁業或水域遊憩活動使用之船舶或浮具之管理,並依規費法第 十條第一項規定收取通行費、活動費及停泊費,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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