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愛河水域交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5日

條文關聯

使用碼頭及停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者,主管機關
得撤銷或廢止之;其已使用者,並得命其立即停止使用:
一、有損害碼頭或停泊設施之虞。
二、違背水利法、內河航行規則或毒性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等法令。
三、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遭撤銷或廢止核准者,已繳納之停泊費及保證
金不予退還。但尚未使用者,得退還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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